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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招办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录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要求各地各校在继续遵守阳光招生“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严格落实录取工作的“十条禁令”: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公正和谐的招生工作体系。各地各校要以“六公开”为基础,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明确信息公开主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要做好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信息公开工作;要积极回应考生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通知》要求,要严格招生管理,规范开展录取工作。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加强对志愿填报、计划调整、档案投放、拟录取名单确定和录取审核环节管理,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执行不走样;要严格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审核管理,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计划调整的程序、范围和纪律。《通知》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改革试点,切实做好专项招生工作。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和举办试点学院的高校,要严格自律,按照教育部备案的专业范围、招生规模、招生办法实施录取;各省招办要切实加强对报考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核,加强专项计划考生录取结果公示,切实把惠及贫困地区考生的好事、支持基层医疗行业和教育事业人才建设的好事办好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