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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24-07-06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省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9号),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的有关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中职学校) 招生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生工作机制。省、市(州)教育部门牵头,协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完善中职学校招生管理协同工作机制。以市(州)为单位统筹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四个统筹”:统筹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统筹教育部门管理的中职学校和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中职学校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中职学校招生。自2024年起,全省技工院校统一使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招生录取。

二、建立招生资质审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区域内中职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就业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条件、教师队伍、实习实训等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确定当年具备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质学校名单,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核准,省属技工学校由省人社厅组织资质核查。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核准后,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当年具备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名录,并纳入各市(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未经省级审核公布的中职学校一律不得招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未经市(州)教育部门审核同意,严禁中职学校跨市(州)设置或与不具备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置分校、教学点等。

三、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市(州)教育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统筹考虑本区域年度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实际,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要求,科学编制市(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及分校招生计划,涉及技工学校计划应商市(州)人社部门共同确定。省属中职学校计划由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审核。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职成〔2023〕1号)要求,对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核准其年度招生计划,技工学校参照教育部中职学校生均指标标准核定招生计划,对办学条件未达标、整改不到位的要逐步压减招生规模。中职学校跨市(州)招生计划严格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除省属学校外,中职学校编制跨市(州)招生计划的,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并需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提交生源地市(州)教育部门审核,各市()应按最大程度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原则予以审核。各地中职招生计划经市(州)教育部门审核后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省招办汇总全省中职学校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由省招办统一下发各市(州)向社会公布。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按照《湖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中职学校未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同意,不得招收外省应届初中毕业生。各市(州)要指导督促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各学校严格执行中职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跨区域招生。

四、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各市(州)应严格按照中考报名、志愿填报、网上录取等程序统一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中考报名,统一填报志愿。各市(州)应规范做好考生资格审核,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中职招生录取按照各市(州)中考招生规定工作程序,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中职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在市(州)统一招生录取全部结束后,有剩余计划的,可由各中职学校进行自主招生,对象包括未被网上录取的省内应届初中毕业生,省内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注册为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省内户籍的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等(需参加中考补报名),报生源地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技工院校招收省外户籍人员,由省人社厅审核。所有中职学校招生录取(不含省外生源)完成后,应将录取数据报生源地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并按数据规范要求上传“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加强招生信息安全管理,严防考生志愿被篡改和信息泄露。严禁在统一招生平台之外违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应届初中毕业生放弃中考报名、填报志愿和参加中考,也不得强制填报指定学校志愿。严禁任何中职学校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在市(州)中招体系外招生录取。严禁各学校招收已被网上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

五、加强中职学籍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做好中职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学籍核验工作。对未经“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录取信息的本省应届初中毕业生,一律不得注册中职学籍。各地各学校不得为违规招生录取学生注册学籍,不得空挂学籍,未经省级教育、人社部门同意,严禁注册非全日制学籍和非三年制中职学籍。开设职普融通试点的,需按要求报批。严禁由中职学校为实际在普通高中就读学生注册中职学籍。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双重学籍”。从2024年起,各市(州)人社部门应在技工学校学籍注册工作完成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新生学籍注册信息提供给市(州)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留存,省人社厅汇总全省数据提供给省教育厅留存。

六、优化招生宣传。各市(州)要加强信息公开,应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并积极运用好各类媒体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初中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招生宣传,向学生提供全面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信息、规定、要求等,并在当地教育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有序接受有关高中阶段学校进校宣传。中职学校应将当年对外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按隶属关系及招生区域报所在报市(州)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严禁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宣传。市、州教育部门应为经过批准的外市(州)中职学校提供平等待遇,纳入本地招生管理平台统一进行宣传,不得设置跨地区招生障碍,不得实施区域封锁。严禁中职学校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宣传、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或教职工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财物。

七、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建立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以及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违规招生现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相关责任人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在中职招生中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中职学校,应视情节给予如下单项或多项处理: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或限制招生,核减项目经费,取消评先奖优,停止招生资格等措施。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严肃进行问责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市教育、人社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中职学校、初中学校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师生人人知晓。工作中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联系省教育厅职成处,电话027-87328019;省人社厅职建处,电话:027-8665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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