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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24-02-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
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精神和《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师〔2023〕6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退休教师优势,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组织遴选一批优秀退休教师,面向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开展支教、支研,每年计划选派约2万名。鼓励银龄教师投身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民办学校,投身行业、产业、企业急需的紧缺专业,帮助民办学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二)资格条件。申请教师应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基础教育领域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一线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申请线下开展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一般在75(含)岁以下,参与基础教育领域的,年龄一般应在70(含)岁以下;开展线上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岗位职责

  1. 以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为主,短期授课、远程教育、同步课堂、学术讲座(报告)等为辅,采取传、帮、带的方式,指导受援学校教师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

  2. 鼓励民办学校探索推行“导师制”,由高素质银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发挥师承效应,形成学科和专业梯队,打造“银龄智库”。

  3. 长期银龄教师,支援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需求,灵活开展支持工作。鼓励考核合格的银龄教师持续开展支援服务。

  4. 短期和远程支援银龄教师,按照“突出实效、形式多样、时间灵活”的原则,根据受援学校需求,认真做好支教、支研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民办学校自筹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参考银龄讲学计划、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补助标准合理制定民办教育银龄教师补助标准,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发放各类酬劳,并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费、交通差旅费、意外保险费、商业医疗保险费、采暖费等保障性经费。

  (二)服务保障。银龄教师援助期间人事关系、现享有的退休待遇不变。银龄教师援助期间因病因伤产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受援学校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校内医疗互助基金等多种方式灵活提供补充支持。

  (三)政策保障。对于已全职在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同层次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水平的银龄教师,可视同本校专任教师,纳入高校设置、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学位授权审核、办学条件监测、评审评估等指标计算。对于其他银龄教师,可按规定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总数,对新建民办院校在折算系数上给予倾斜。银龄教师与其他校外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教师工作司会同相关司局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等工作。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负责民办学校的需求对接、组织实施、数据采集、平台维护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民办学校落实好经费、服务和政策保障。

  (二)民办学校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银龄教师的现状和需求情况,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备案。民办学校应将银龄教师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如实详细记录银龄教师的聘用合同、酬劳明细、纳税记录、授课记录、教学评价记录、教学档案等规范性支撑材料和数据。聘用的银龄教师如属于公办学校退休领导干部,要符合各地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各民办学校应做好政策宣传,弘扬银龄教师奉献精神,及时收集积累相关信息资料,深入挖掘银龄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联系方式: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电话:010-84629952

  电子邮箱:xuxq21@mails.tsinghua.edu.cn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电话:010-66097090

  电子邮箱:jsgl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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