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更多>>
政策资讯
您的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23-12-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
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师厅〔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9日

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体系,加强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打造一批国家级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教育强国建设目标任务,遵循教育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实践立德树人、人才培养、职教改革、产业发展一体化推进模式,为培养一支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通过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组织管理、项目策划实施、支持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等能力,让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其他层次和相应类型的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级基地建设工作,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国家级基地建设布局,组织国家级基地遴选确定、组织管理、优化调整、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组织专家研制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标准和实施指南,组建企业导师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国家级基地专项培训,发布教师企业实践项目。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省域内国家级基地建设管理和项目实施,在经费、制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要优先选用国家级基地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项目。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省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做好与国家级基地衔接配套。指导本区域相关院校积极参加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将教师参加企业实践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国家级基地要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突出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发挥基地特色优势,协同开发课程资源,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组织教师技能培训,接纳教师考察观摩、在生产和管理岗位顶岗实践或跟岗研修、参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选派技术能手和管理骨干到学校兼职任教。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国家级基地应为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技术创新优势与丰富产教融合经验的企业。国家级基地遴选应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院校推荐,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组织专家遴选确认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级基地所在企业要按照基地申报时的有关要求,加强建设管理,明确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配备一定数量且相对稳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在经费、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条 国家级基地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和相关工作。须悬挂统一标识牌,规范使用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印发带有国家级基地名称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牌匾等。国家级基地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的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可以国家级基地名义实施,其他以国家级基地名义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要提前20个工作日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级基地要提高项目实施能力,围绕企业核心业务,配备一支由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骨干、技术能手、技能大师等组成的具有丰富一线生产、管理、服务实践经验的培训团队。

  第十二条 国家级基地要聚焦行业产业与学校共同开发教师企业实践课程资源,将企业生产运营的典型案例纳入教师企业实践内容,择优上传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 国家级基地要具备项目实施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为参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效果。要把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做好安全预防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为参训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国家级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建设成果和工作报告。建设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基地工作紧密相关的教师和校长培训课程资源、与职业学校共同开展的课题研究和企业生产典型案例等。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基地建设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等。国家级基地有并购、重组、更名等情况或相关业务较大调整时,要及时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基地承担国家级、省级培训类项目,项目经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和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由国家级基地根据项目成本测算合理定价,根据有关规定与参训学员派出单位协议约定或在项目发布时明确。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国家级基地要加强项目标准化建设,做好需求调研、项目策划、组织管理、绩效考核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级基地要围绕企业主体业务,在对职业院校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级分类策划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明确项目类型、名称、目标、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收费标准等。

  第十八条 国家级基地要组织教师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应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的实践应用,纳入企业生产运营的典型案例,实践环节课时占比不低于50%,项目时长一般为10天左右。

  第十九条 国家级基地要接纳教师在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应安排参训学员在一个岗位或基地主体业务流程的多个岗位进行实践,条件成熟的基地也可以联合上下游企业策划基于产业链条的岗位实践项目,预留岗位要与参训学员能力水平相符,项目时长一般不少于15天。岗位实践前可安排适当的技能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级基地要接纳教师参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可以采取项目式、课题式等形式,吸纳符合条件的教师协同参与科研创新,承担技术服务、技术攻关、工艺革新、产品研发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基地要在项目实施前与学校或教师签订相关协议,明确项目内容、过程管理、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必要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共同制定保密准则,明确保密事宜。国家级基地要向考核合格的参训学员发放统一的结业证书,注明培训层次和项目类型,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实践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学时(学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基地要加强校企合作,定期推荐政治素质高、品德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技术能手、管理骨干、行业企业专家等到学校交流或兼职任教,建立企业兼职教师库,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以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基地建设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评估周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将国家级基地建设成果和工作报告作为主要考核依据。教育部还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不定期对国家级基地进行抽检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全面考核评估和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一个评估周期内,全面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各年度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源支持力度;全面考核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持续加强建设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基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国家级基地资格和相关支持: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国家级基地资格;

  (二)评估周期内累计3年未承担教育部统一发布的教师企业实践项目;

  (三)全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3年年度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的,撤销国家级基地资格和相关支持;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五)利用国家级基地资格或影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其他依法依规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国家级基地应会同参训学员及其所在院校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条件保障、效果质量等。评价结果将作为基地评估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设立国家级基地监督电子邮箱(fzc@moe.edu.cn),接受对基地建设和项目实施违规情况的反映与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解释。

证书样本 | 学员中心 | 学籍查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申明
Copyright 2006-2027 www.hbjxj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继续教育网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27-88513598 网络实名:湖北继续教育网 技术支持:武汉珞珈学子
邮箱:hbjxjyw@yahoo.cn qq:807598245 地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鄂ICP备1101180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