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湖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拟录取学生名...2025-08-05
-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8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2025-08-02
- 关于2025年湖北省新增推免资格高校拟推荐名单的公...2025-07-30
- 关于2025年“湖北产业教授”名单的公示2025-07-29
- 关于2025年“楚天英才计划”•教育人...2025-07-29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 社会组织登...2025-07-28
-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集教育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2025-07-25
- 湖北省202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须知2025-07-19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学暑期安全工作的...2025-07-16
- 2025年下半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须知2025-07-1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2025-07-10
- 省教育厅关于2025年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推...2025-07-09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的通...2025-07-07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学校 急救教育试点建...2025-07-04
- 省教育厅关于2025年上半年高等专科教育中外合作办...2025-07-02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题:10月,一批关系你我的新规开始施行
10月,一批关系你我的新规开始施行。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整治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完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规定……不断进步的法治,保障你我美好生活。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使用“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或表述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整治“转线上”“转地下”等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保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于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
应试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并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测试站点测前应提供测试流程、方式的培训和导引服务。
企业名称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企业使用名称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道德守则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准则围绕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等提出基本遵循;职业道德守则从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客观公正等方面明确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根据基本准则和道德守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等。(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