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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远程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要点(试行)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9-02-21

 

普通高等学校远程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要点(试行)

全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协作组

2018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立德树人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普通高等学校远程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高校面向从业人员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以远程教育为方法所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

第三条 高校是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对教学质量负有全面责任。高校应明确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方针和定位,在学校章程、有关规划、计划中有明确表述。高校应把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教学管理、教学监控以及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保证规范教学、规范管理。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等收入应该主要用于教学工作,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高校要成立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对包括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运行、考试、毕业审核等教学全过程进行指导。高校要建立教学督导机制,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听取学生和相关部门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发现教学和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进。

第五条 高校要高度重视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本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将监控和评价工作贯彻到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其中的重点环节包括:

(一) 招生、入学考试和录取;

(二) 培养方案制定;

(三) 信息化远程教学手段的应用;

(四) 学习支持服务过程和质量;

(五) 课程考核(考试);

(六) 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六条 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和函授站(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立和运营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校外学习中心应按照学校教学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以保证培养质量。校外学习中心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七条 高校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职从业学习者需求和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发挥本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合理地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按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总体目标科学地制订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高校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有关部门另有限定的专业除外。

(二)高校可根据社会和学习者需求,在教育部本专科专业目录内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培养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三)高校在本校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外增设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培养方案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业名称

(二)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基本要求、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

(三)学制及修业期限,推行学分制。

(四)课程设置,包括课程类型、各类课程的比例、学时与学分分配、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考试或考查等。

(五)教学进程的总体安排。

(六)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条 学历继续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最低修业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5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学制为2年,最低修业年限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专业所修学分不得低于150学分,开设课程不少于 36 门;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不得低于80学分,开设课程不少于18 门;高中起点专科专业不得低于85学分,开设课程不少于20 门。每学分授课内容相当于面授16学时的授课内容。

第三章  招生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严禁主办高校或校外学习中心与招生中介机构合作开展招生,严禁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接收招生中介机构输送的生源,学习中心一般应执行属地招生原则,对某些行业招生可以酌情按系统招生,但是生源必须是系统内职工。

第十二条 招生过程公开透明,招生宣传实事求是,招生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一季招生不超过2万、专科招生不超过本科。在校生规模以不超过本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包括研究生)在校学生总数为宜。主办高校应进行入学考试,根据自身的办学要求对生源进行遴选。

第十三条 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严禁标准外收费。高校要直接向学生收取学费,不得通过校外学习中心代为收费(公共服务体系除外)。

第四章  教学设计与资源开发

第十四条 学历继续教育要注重教学设计。教学设计应特别关注成人业余远程学习的特点,强调教学过程。在信息技术已经广泛应用的环境下,学历继续教育要根据教学需要积极开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远程教育,组合应用多种媒体和传播方式,为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的学生提供适合的学习资源,以促进师生交互及学生的自主学习、协作学习。

第十五条 教学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目标,学习内容,教学模式,传输手段与媒体组合,学习活动,数字资源,教材,实践性教学,学习评价与考核,学习支持服务等。

第十六条 数字化教学资源是学生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可以获取的学习内容,包括实时和非实时可获取的内容,如:教师授课的视音频、文本、图表和动画等学习资料,自测练习,作业,虚拟试验,数字图书馆,实景录像,基于互联网的辅导、答疑和讨论等。应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数字化教学资源,网络教育每个专业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覆盖率应达到100%。函授教育每个专业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覆盖率应不低于50%

第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由教师、技术人员、教学研究和设计人员组成的资源建设团队,完善团队分工、协作机制,保证资源建设的质量。资源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体现先进性。

第十八条 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应充分考虑成人特点,开发“学、测、评、导”一体化的微小课件,并适应随时随地都能学习的资源。

第十九条 高校可根据实际教学需要,注重选编与数字化教学资源配套的教材、自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等。

第二十条 高校要重视优质资源的推广和应用,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建立校内、校际、校企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努力推进优质资源向西部地区输送。

第五章  学习与学习支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根据学校的要求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自主学习,努力学习各类教学资源、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完成作业、自测练习,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可提供或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要保证平均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教师应帮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提高自学能力,保证学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布置、回收和批改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重点难点部分必须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可按照要求通过教学平台、纸介等不同方式布置、提交和批改;发现抄袭作业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进行讲解,应及时公布作业答案。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强化对学生服务的意识,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岗位开展学习支持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媒体,为学生提供学业学习、管理、技术、社会性诸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校要针对实际需求为学生提供导学、助学和促学诸方面的支持,包括提供学习方法、计划和策略等方面的指导,开展答疑、辅导、作业批改、实践教学、考试等方面的帮助,并通过学习进程、效果的测试和反馈实施对学生的督促,以实现教与学的有效互动,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引导学生通过组织专业学习小组、课程论坛、虚拟社区、电子刊物等形式开展协作学习活动,组织“翻转课堂”教学活动,完成课程的教学目标。

第二十六条 学习支持服务可通过视频会议、语音答疑、在线辅导、智能答疑系统、教学讨论区、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电话、qq、微信和集中辅导等多种同步及异步方式进行。为保证学生的学习顺利进行,应及时回复和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七条 高校要开展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素质发展的文化活动,通过虚拟和实际的多种形式加强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克服远程、分散学习可能带来的孤独感,为学生提供思想、情感上的支持。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课程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应符合教学大纲,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考核为主,注意考核学生的综合应用和实践能力;考核的方式要考虑远程教育的特点,积极推行信息化考试。对校外学习中心承担考务的考试,高校要保证巡考全覆盖,确保考试安全、公正。

第二十九条 高校要切实组织好考试的各个环节,做到流程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分明、监督有力。

第三十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已有的行规。考试课程不少于70%、闭卷考试不低于30%课程考核应采取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权重比例合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比一般不应高于40%。形成性考核的基本形式包括:作业,阶段性测验,参与各类学习活动如在线学习、听课、讨论等情况,实验实习等。形成性考核成绩由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进行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和分布。每门课程考试应至少准备两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并配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高校负责课程终结性考核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制定以及阅卷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高校应建立试卷复查制度,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高校要遵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试题命制、印刷、分发、回收和保管等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好监考人员的聘任、培训和管理工作。要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选聘和派遣教师或管理人员主持考试,进行巡考、监考。监考人员要认真进行考前教育,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和作弊行为,做好考场记录。考场的设置和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考核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考试结果分析和反馈制度,做好考试结果分析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教学、管理、服务工作、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应对学生开展考风考纪教育,严肃考试纪律。高校要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控,尤其是用人脸识别技术防替考,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

第七章  实践性教学

第三十六条 应用性人才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高校要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根据远程教育教与学时空分离的特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方案。

第三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需按要求、及时的开展实验教学。高校要探索实验教学的新模式、新方法,可以采取虚拟、仿真实验与现场实验相结合,不断改进实验教学的效果,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可以采取校外学习中心与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依托学生所在单位,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论文、综合训练)是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实践环节。教师在课程设计(论文、综合训练)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论文、综合训练)任务书,对设计(论文、综合训练)题目、内容、原始资料、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教师要认真判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论文、综合训练),指导学生修改、完善。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条 高校要重视对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科学的标准和方案以保证这一重要综合性重要环节的实施。本科层次学生不得免修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可以由指导教师拟出、学生选作,也可以协商共同拟定,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结合学生的工作实际。

(二)指导:指导教师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胜任指导工作的高校教师和行业专业人员承担,由高校选派或选聘。指导教师应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向学生提供帮助与支持,以保障论文指导的质量。教师应指导学生认真、独立地完成论文(设计),严禁抄袭。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文科不超过20人,理、工科不超过15人。

(三)答辩:高校应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流程、规范和标准,建立答辩组织机构和队伍,制订工作计划,采用远程或现场的方式进行答辩。

第九章  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高校要制订学历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动名师和骨干教师参与教学工作,对于本校教师承担、完成教学的工作和成果要认同于普通全日制教学,努力建设一支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掌握信息化教学方法、结构合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学历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四十三条 学历继续教育教师包括:

(一)主讲教师:课程的负责人,负责整个课程的设计、资源开发与教学实施的组织和管理,负责课程的讲解,指导并参与课程的辅导、答疑。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均应具备相应的高等教育教师资格和经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辅导教师: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负责为远程学习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学习支持。主讲教师可兼任辅导教师,但辅导教师不得担任主讲工作。辅导教师由具有相应水平和经验的校内外专业人员组成,一般应是研究生或本科毕业三年以上且从事本领域工作者,数量应能满足学习支持服务的需求。

第四十四条 高校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聘用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校外兼职教师。外聘主讲教师以不超过主讲教师总数的30%为宜。

第四十五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历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资格认证和考核奖惩制度;要按照学历继续教育从业人员资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教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各类培训,对于新从事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其他人员要进行相关的全面培训;要鼓励各类人员积极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章  学生学籍与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学、转专业、转学习中心,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位授予等。高校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制定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或记录,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 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教学工作会议资料等。

(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数字化教学资源、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以及声像资料等各类教学资源。

(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各类总结、试卷分析等。

(五)学生作业、考试试卷、考试安排及考场记录、毕业设计(论文)等。

(六) 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七)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和资料、各种奖励及成果。

(八) 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籍等重要信息应永久保存。学生的纸介作业、试卷和毕业论文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两年。积极推行电子版教学档案。

第四十九条 高校要建立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十一章 网络教学管理平台

第五十条 高校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根据互联网教育教学、管理、支持服务的实际需求,建设和不断完善网络教学管理平台。

第五十一条 平台应具备学生个人信息管理、资源提供、课程学习、学习信息查询、学习记录、作业管理、交流互动、资源下载等教学功能,以及招生、学务、教务、考务、毕业和学位授予等管理功能;平台作为互联网教育教学的重要支撑环境和必备工具,应能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方便学生间协作,支持师生的交互,对教育教学过程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平台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具有稳定性、兼容性,利于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平台应具备“大数据”分析和统计功能,为形成性考核和教师导学提供有力支持;平台界面友好,符合不同的使用习惯;处理能力与注册学生数量相适应,平台支持的并发人数不低于全部注册学生的10%

第五十三条 平台中的内容应遵循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应保证平台的安全性以及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要点》的解释权属全国现代远程教育协作组。

第五十五条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各有关高校将试行情况及时向协作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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