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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6-07-28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在汉部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有关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更新维护工作是我省教育事业统计和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工作,对于加强教育统计与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培训会要求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精神,我省将开展2016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更新维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梳理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本年度信息变动情况,做好机构代码库维护更新,建成不重不漏、准确可靠的学校(机构)代码库,为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责任分工

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学校(机构)代码梳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市、区)教育局业务职能科室、代码管理科室按业务分工共同负责,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州教育局复审,复审后报省教育厅;在汉部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学校代码梳理工作由省教育厅直接负责。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1、由新增的学校和代码信息变动的学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业务职能科室负责填写《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局下达有关学校设立或变动文件;县(市、区)教育局代码管理科室负责签收、确认《学校(机构)申报认定表》,并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逐级上报审核。

2、新设置的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设立文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局下达的设立文件;新设立的民办性质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局下达的设立文件、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

3、新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各市州审批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鄂教发〔2014〕10号)要求,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复设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录入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

4、为全面掌握各地普惠性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部在2016年新版学校(机构)代码系统增加 “是否普惠性幼儿园”指标项。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监测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14号)要求,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县(市、区)教育局代码管理科室根据县(市、区)教育局业务职能科室提供的认定文件,在机构代码系统中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逐校进行“是否普惠性幼儿园”指标项的审核勾选,同时,扫描上传认定文件。

5、教育部在2016年新版学校(机构)代码系统增加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项。该代码是由民政或编办等部门提供,各地教育部门应如实填写该信息项。

6、各地代码信息更新维护以及纸质申请表上报工作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6〕2号)要求和时间节点按时启动,确保于8月25日前完成。未及时更新代码的学校,学校有关情况将无法纳入2016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内容,其中未及时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地区,2016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将无法如实反映该地区普惠性幼儿园数量。

联系人:聂俊  联系电话:027-87328120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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