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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本科院校教学巡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5-10-13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鄂教高〔2006〕33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对我省67所本科院校开展教学巡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9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12〕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和促进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构建提高教学质量的监督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工作任务

通过深入高校随堂听课、访谈师生、查看教学文件档案等形式和途径,了解高校各级领导重视教学、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落实情况;了解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教学文件、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学风、教风、校风的建设情况;征求高校师生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安排

省教育厅选聘了94名本科院校教学巡视员(名单及分组见附件一),请各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的巡视计划和工作安排,及时启动教学巡视工作。教学巡视所需表格可在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站下载(www.hbies.cn)。

四、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职责。原则上每位巡视员每月随堂听课不低于10课时,访谈学生不低于20名,访谈教师不低于10名。客观公正了解情况,向省本科院校教学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意见建议。每学期巡视结束后,应将巡视活动相关表格和巡视工作总结一并报巡视办。

2、注重工作方式。各教学巡视员要把握当前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巡视中不直接介入被巡视学校的教学工作,不直接处理发现的具体问题。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等有关规定,严禁接受被巡视学校的宴请和礼金、礼品,严禁向被巡视学校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严禁要求被巡视学校接送,严格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形象。凡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教学巡视员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统筹合理安排。教学巡视员所在高校,要统筹安排,为开展教学巡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教学巡视员集中精力参加教学巡视工作,完成巡视任务。被巡视高校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教学巡视组长对接,确保教学巡视工作顺利推进。

五、其他事项

1、2015年省教育厅安排经费70万元专门用于教学巡视工作,巡视办将不定期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请各教学巡视员在11月30日前将附件二至附件六(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到巡视办。

2、从2015年起,省本科院校教学巡视工作由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巡视办设在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青年路56号。邮编:430071。联系人:高传平,电话:027-87325759 ,18971167136。电子邮件:175837369(at)qq.com。

 

 

附件:

1.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巡视员分组及巡视学校一览表

2.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巡视员听课记录表

3.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实验教学听课表

4.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巡视工作记载表

5.学生和教师问卷调查汇总统计表

6.湖北省高等学校第XX组教学巡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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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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