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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4-03-05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委员:

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第五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4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湖北省学位工作的领导,促进湖北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学位[2013]31号),结合湖北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指导、管理湖北省区域内的学位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省学位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学位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和指导本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

2.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统筹管理本省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等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为省学科评议组)并负责其聘任工作。省学科评议组是省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工作组织,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术性评审、评估等工作。可依照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学科或几个相近学科设立若干个评议组进行工作;也可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跨学科的评议组进行工作。

4.组织开展本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审批工作,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指导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做好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5.组织开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交办的辖区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点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本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提出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方案和意见以及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

7.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建设以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至6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任期四年。

第五条  省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举行特别会议。

第六条  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学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省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第七条  省学位委员会会议议题,须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的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省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

三名以上学位委员会委员联名,可以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有关学位工作的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列入省学位委员会会议议程。必要时可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省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之前,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并提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省学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省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省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在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可授权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会后处理。处理结果须通报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经过会议授权的事项,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和投票,投票委员人数须达到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讯审议方为有效,审议结果以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省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任会议对日常重要的学位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省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主任会议的决定,由省学位办负责实施。秘书长负责领导省学位办的日常工作,并向省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学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省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学科评议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年度经费预算并专项拨付,由省教育厅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省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鄂学位[1995]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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