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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要求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2-05-14
    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20所以内,并覆盖所有中小学校。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要配备两名督学。

  《意见》要求,省级督学责任区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指导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工作,对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有关工作和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同时,对县级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分别由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市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和直管学校进行随机督导检查。县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域内九年义务教育及以下学校(含民办)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责任区督学负责落实本责任区的主要职能,责任区督学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督学担任。责任区督学主要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

  《意见》强调,责任区督学在开展工作时不事先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次督导后,要填写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并撰写报告。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陪同、宴请和提供的各种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中小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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