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2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2024-05-13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个全国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月...2024-05-13
- 湖北省2024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生须知2024-05-11
- 2024年5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证书课程...2024-05-06
- 湖北省2024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须知2024-04-30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2024-04-26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德育...2024-04-23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2024-04-22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介2023年县域社区学习中心典型...2024-04-19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2024-04-18
-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举办2024年全民终身学习...2024-04-17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2024-04-13
-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备...2024-04-09
- 湖北省2023年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估公示2024-04-08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乡村振兴你我同行”典型...2024-04-08
一、报名
1.报名时间:3月25日至4月16日。各有关单位(考点)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生报名,做好报名信息核对及数据汇总工作。
2.各考点报名时应指导考生按规定和要求填涂报名信息,本着谁报名、谁核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考生对自己的报名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信息核对单及诚信承诺书,必须保存半年以上。
3.为确保CET报考信息资料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各考点对已上报的信息资料及数据要认真复查,及时修改。
4.各考点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宣传,严格按照CET考试规定和要求组织好报名工作,要及时为考生提供《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考生须知》。
5.各考点必须严格审查报名资格,细化工作程序。全日制普通在校生,由教务部门负责审查报考资格;成教或自考助学班在校生的报考资格,教务部门必须与负责学籍管理的校一级成教或自考部门签订资格审查和考试管理责任书。同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考助学班学生,应安排专人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对其学籍进行审核、验证(盖章)无误后,方可报名。其审核的学籍证明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教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备查。
6.未设置考点的院校,经与邻近考点院校协商达成同意借考的意向后,可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批复件提交协商考点院校备案。未设置考点的院校由教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集中报名,考试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带队,配合考点院校做好本校考生的管理、协调及服务工作。报考数据与招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一份提交协商考点院校,一份报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
7.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CET考试不接受外省考生报名及考试,严禁接收社会考生报考,坚决杜绝非报名点集体报名,严禁设置校外考点,严禁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接受外省或社会培训机构考生报名的考点和负责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09年下半年考试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依据国家考试的相关规定,取消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允许参加CET考试。
二、考点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要求的试卷保密室。
3.须成立CET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该项考试的各项工作。主考由分管教务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教务处和外语院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担任。考试期间,相应成立若干工作组,以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秩序与安全。
4.具有符合CET听力考试要求的播音设备。
5.严格执行CET考试有关考务管理规定,规范组织报名考试。
6.制定应对本考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7.具有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的考场,并按要求设置桌椅、配备监考员。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办学资质材料(复印件)。
3.填写《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申请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保密室设置情况填报表》。
4.试卷保密室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5.提供相应的文件,内容包括: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收费;严格审查报考资格;严格按照CET的考务规定组织考试;严厉打击和遏制校园及周边买卖答案的小广告等行为;出台对考试和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办法等。
(三)申报时间及审批方式
1.具备申报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报新考点。申报时间为3月25日-4月10日。
2.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将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3.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批复。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