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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拟进一步严格管理 学校和名胜区禁设户外广告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6-12-01
   “我市原有户外广告禁设规定相对宽松,与新修订的《广告法》及其后出台的有关市容环境和城市容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市法制办解释,因此,新《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据悉,学校、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优秀历史建筑和住宅建筑将被纳入户外广告禁设范围。据了解,控制地带的范围根据不同建筑有所不同,具体参看建设标准。

  此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和区域还包括: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等。但凡跨越城市道路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及交通设施使用的、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及立面色彩改变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或损害市容市貌等,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对于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新《办法》规定,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符合一定条件的楼顶可设置单位标识

  市法制办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楼顶广告改变建筑轮廓、遮挡建筑景观、影响城市天际线以及造成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整治。去年底以来,市城管部门以整治违法楼顶广告为突破口,全面整治规范户外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改善了城市建筑景观。为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参考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做法,新《办法》将建筑物屋顶列为户外广告禁设区域。

  但考虑到产权单位的需要,新《办法》同时规定,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当其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的,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识。

  违法户外广告最高罚款10万元

  新《办法》同时对户外广告的面积、内容、后期维护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如,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不超过30%墙面面积设置墙面广告,其设置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将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此外,为方便审批,新《办法》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进行了集中,规定主城区和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由市级城管部门审批,新城区户外广告由区级城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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