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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食堂再免税3年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6-08-19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宣布上述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三年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三年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表示,收到此通知后,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