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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6-03-1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

             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厅[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教育行政审批。为进一步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对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决定。对于国务院决定已经宣布取消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审批、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从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事项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行政审批,并对照国务院决定梳理和调整本级行政审批清单或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发现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实施审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的事项,由学校、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对已取消审批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和明确简政放权新形势下实施监管的有效措施和方式方法,通过探索实施告知承诺、随机抽查、加强行政执法等途径,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督检查,维护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秩序。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配套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本部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章与文件中与国务院取消审批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对不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的内容,要抓紧进行研究修订或者宣布废止。修订后的规章与文件或者宣布废止的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要把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作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加强审批取消的后续监管。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加强文件的日常监督与清理,杜绝违法设置行政许可的情况。要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行政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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