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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要更加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艺术类专业的范围,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要求高校艺术类专业应综合考虑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选拔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含同一专业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
二是艺术类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要更加严格。要求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和设计类专业省级统考,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音乐、舞蹈、编导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专业校考。若确需在校外设置考点,高校须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同意,并遵守当地考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加强对考评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各地或高校要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违规评委将终身不得参与各省(区、市)和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严禁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三是对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素质要求要逐步提高。要求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高校,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