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更多>>
- 湖北省2024年成人高考录取查询2024-12-20
- 研考温馨提示(二)2024-12-19
- 2025年湖北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音乐类考试报考须...2024-12-17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12-14
-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关于做好教育系统软件正版化工作...2024-12-13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尊师惠师工作的若...2024-12-12
- 2025年湖北省英语口语等级(三级)考试报名须知2024-12-11
- 关于公布2023年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名单的公...2024-12-09
- 2024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湖北考区...2024-12-06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2024-12-03
- 2024年10月湖北省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结果查询2024-12-02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2024-11-28
- 2025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报...2024-11-27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2024-11-26
- 2024年10月湖北省自学考试成绩查询2024-11-21
中国拟修法对作弊考生取消成绩 停考1年至3年
来源:湖北继续教育网 更新时间:2015-08-26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草案指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替人代考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指出,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奕湛、吴晶)
原标题:中国拟修法对作弊考生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3年